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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县投资优惠政策
2005-08-30 16:23   荣昌商务

一、财税政策:(一)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1000万元的,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经重庆市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以认证书为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3年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三)对设在我县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外资工业企业,2004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土地政策
(一)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70%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100%返还投资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企业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可实行租用,租金可根据土地所处区位,由用地者、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
(四)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业结构调整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投资者兴办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除昌元镇城镇规划区外,在用地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下,可以采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规费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免收,县级收取的事业性规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经营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
(二)发生在我县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三)新建各类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四)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投资重庆市板桥工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实行无费政策。即: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园区实行客商服务全程代理制。
(七)企业投资者的子女在本地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四、投资服务
(一)荣昌县外经委(招商局)是全县投资企业归口管理机关,县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度会议,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
(二)入驻重庆市板桥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园区专人办理行政事业性手续,实行全程代理服务体系。
(三)除重庆市板桥工业园区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的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一道门办结有关手续。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未经县委 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县上确定的重点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协会。除全国、全市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或若县里,主要领导同意统一安排的集中检查行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县重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检查,各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检查的必须先报县外经委(招商局)初审,县政府批准税务、公安、消防及卫生防疫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擅自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一经查实 追究当事者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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