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市级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2009-06-11 09:27  文章来源:荣昌县外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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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荣昌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在区县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渝外经贸发[2008]26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每年拨付我县的切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荣昌县外经贸事业发展,由荣昌县外经委、荣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荣昌县外经委负责确定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制定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评审。会同县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荣昌县财政局负责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对使用方向提供意见,审核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及时审核拨付发展资金,会同荣昌县外经委共同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1.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
  2.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3.公开、公正、规范,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比例
  (一)企业项目
  1.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技改研发,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引导出口商品结构调整。
  2.支持我县传统优势特色出口产品夏布、红茶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采用国际标准,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创建出口品牌。
  3.支持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和特色产品出口创汇。抓好农产品出口基地和示范区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国外承办工程、分包劳务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我县外派劳务公司(中心)机构建设,支持外派劳务公司(中心)对出国劳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5.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
  (二)公共项目
  1.支持国外境外招商引资前期工作,支持专题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装和推介等。
  2.支持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外贸、外经、外资信息平台,支持外经贸人才培训与国际间外经贸领域学术、人员交流与合作。
  3.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4.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三)企业项目补贴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市级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区县使用和管理资金总额的70%,公共项目不得超过当年资金额度的30%。
  (四)企业项目支持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一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资金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获得外经贸经营资格。属于外贸出口企业的应有出口业绩或具备出口潜力。
2.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4.项目申请和使用应为同一单位。
  第七条 申请或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单位的责任义务:
  1. 项目单位应客观、详实地编制项目方案,组织或委托可行性论证,及时、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材料;
  2.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3.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向县外经委和财政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4.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县外经委视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发展资金直接补助到项目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市级资金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申请报告、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技术、实现销售、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职工人数等情况),项目介绍、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额、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以及效绩评估等内容。
  2.境外项目应具备资质并提供合作协议(合同)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执照及章程(复印件)、外贸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4. 项目发生的合法有效凭据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以上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及拨付程序:
  1.县外经委、县财政局每年五月之前提出资金使用指导计划,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项目评审由县外经委、县财政局共同完成,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3.项目计划及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在荣昌县商务之窗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项目单位、计划安排资金额度、项目完成后达到预期效果等。六月底之前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备案。县外经委、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备案项目正式下达实施计划,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4.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完成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县外经委和财政局在年终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在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县外经委、县财政局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停止下达并收回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并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外经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荣昌县对外经济委员会 荣昌县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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